用户协议
Tian Yui Cha So
(中国农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开曼群岛,总部:中国北京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15日
1. 协议双方
1.1. 基金——Tian Yui Cha So(以下简称“基金”),系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设有代表机构,按照中国法律注册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许可证编号:QFLP-2024-07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备案编号:P10789。
1.2. 投资者——通过在网站 www.caifund.cn 或移动应用程序上点击接受方式完整接受本用户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
1.3. 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已根据《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2023年版)》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许可证编号:QFLP-2024-076(2024年6月15日颁发)。
1.4. 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P10789(登记编号:P10789),基金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5. 基金管理人——北京中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eijing Zhongno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2024年1月20日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4KLMN2Q,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F10456。
1.6.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CADIF GP Limited,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注册编号:CR-412388,注册资本 50,000 美元,100% 由北京中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7. 托管银行(Custodian Bank)——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ICBC Asia),香港,账户编号:HKD-880-123456-001,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用于境外直接投资(ODI),登记编号:ODI-2024-BJ-0192。
1.8. 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许可证编号:LLP-2023-087,每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准则(ASBE)进行审计。
1.9. 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编号:011998002。
1.10. 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 (Cayman) LLP,获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许可。
1.11. 投资者——任何年满 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按照其注册地方法律合法注册的法人,通过以下方式完整接受本用户协议:
在网站 www.caifund.cn 勾选“我接受协议条款”;
签署纸质版协议并将扫描件发送至 investor@caifund.cn,投资金额超过 1,000,000 美元的须后续进行公证。
1.12. 投资者确认:
其并非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欧盟或联合国制裁名单所列辖区的居民;
其未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定为政治公众人物(PEP)。
1.13. 自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起,本协议的接受视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1.14. 基金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加入的权利,无需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及基金章程第5.3条)。
1.15. 双方所有通知均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投资者为注册时填写的邮箱);
网站个人账户通知。
2. 协议标的
2.1. 基金的主要目标——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及“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吸引境内外资金,用于中国农业领域长期发展,服务国家“2035年粮食安全”战略。
2.2. 投资地域:
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水稻)、黑土地、国家粮食储备库;
华中地区(河南、湖北、安徽)——小麦、水稻、油料作物、长江流域河运物流;
华东地区(山东、江苏)——蔬菜种植、设施农业、出口日本及韩国;
西南地区(四川、云南)——水果、茶叶、咖啡、山地农业。
2.3. 目标资产类型:
直接投资农业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WFOE 或与当地合作社合资);
通过合作社结构长期租赁土地(50–70 年);
参股农业科技初创企业(种子生物技术、无人机、农业人工智能);
基础设施项目:仓储、粮库、冷链、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4. 产权法律结构:
VIE(可变利益实体)——用于进入限制性行业(种子繁育、转基因作物);
WFOE(外商独资企业)——用于加工、物流、出口;
与农民合作社合作——技术转移及订单农业合同(订单农业)。
2.5. 与国家政策的对接:
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全国100余个);
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补贴;
通过 RCEP 及“一带一路”框架下出口导向(供应东盟、中亚国家)。
2.6. 预期收益与投资期限:
目标净内部收益率(IRR):12–18%;
平均资产持有期限:5–7 年;
退出方式:上交所科创板(STAR Market)上市,或出售给战略投资者(中粮集团、新希望、光明食品等)。
2.7.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
外国投资者禁止直接拥有农用地 → 只能通过租赁或合作社形式;
允许领域:加工、种子繁育(有限制)、农业科技、物流。
3. 投资程序
3.1. 最低初始投资金额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1 000 人民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个人及外国法人:100 美元(或按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折算的等值人民币)。
追加出资(add-on investments)最低金额为 1 000 美元,次数不受限制。
3.2. 投资缴款方式
3.2.1. 向基金托管账户进行银行转账:
美元账户: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SWIFT:BKCHHKHHXXX。
人民币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3.2.2. 通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批准的支付系统缴款——仅适用于中国居民,且年度额度不超过 500 000 人民币,按照 LRS(自由汇款额度制度)办理。
3.2.3. 加密货币(USDT ERC-20 / TRC-20)——仅适用于中国非居民,通过香港持牌 OTC 机构兑换,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SAFE 登记。
3.3. 投资认购流程
3.3.1. 在网站 www.caifund.cn 或手机应用程序“中农投资”(iOS/Android)上完成注册。
3.3.2. 填写电子版《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并上传 KYC/AML 文件。
3.3.3. 接受合规部门的自动与人工审核,审核时间为 3–7 个工作日。
3.3.4. 收到含账户信息和唯一投资编号(Investment ID)的电子邮件。
3.3.5. 投资者须在收到缴款信息后 10 个日历日内完成汇款。
3.3.6. 份额将登记至投资者在基金持有人名册中的个人账户(名册由独立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维护)。
3.4. 份额类别及其条件
3.4.1. A 类(优先份额)
固定优先收益率:[----] % 年化(按季度支付)。
封闭期(Lock-up):36 个月。
管理费(Management fee):按资产管理规模(AUM)年化 1.5%。
三年后可赎回,提前赎回费为 2%。
3.4.2. B 类(普通份额)
仅采用业绩报酬模式:2% 管理费 + 超过 8% 门槛收益(hurdle rate)部分的 20% 超额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
封闭期:60 个月。
无固定收益分配。
3.4.3. C 类(战略投资者及中国“友好型”家族办公室专属份额)
最低投资金额:5 000 000 美元。
管理费:0.8%。
超额收益分成:15%。
享有专项共同投资权(co-investment)及投资委员会席位。
3.5. 认购期(Subscription Period)
首次关闭(First Closing):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最终关闭(Final Closing):2026 年 6 月 30 日。
最终关闭之后,新投资者须经不少于 75% A 类份额持有人同意方可加入。
3.6. 外汇管制与 SAFE 登记
3.6.1. 所有外资须在资金到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办理登记。
3.6.2. 分配唯一海外直接投资编号(ODIs)。
3.6.3. 利润汇回与退出须经 SAFE 配额批准,并缴纳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10%(如适用,可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受优惠税率)。
3.7. 所有权确认
资金到账后,投资者将获得:
含二维码与符合 CFCA 标准电子签名的电子份额证书;
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证明;
由北京中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并加盖红色公章的正式确认函。
3.8. 逾期缴款的后果
如投资者未在开具账单后 10 日内完成缴款,申请将被取消,该份额名额可能转予等待名单中的投资者。
4. 收益分配
4.1. 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基金全部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按照有限合伙协议(开曼群岛)及补充协议(中国)的规定,严格依据“瀑布机制”(waterfall)分配。
4.2. 第一层级——返还已出资资本
基金所有收入(来自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息、资产出售收益、存款利息等)首先 100% 用于返还投资者全部实缴资本(Contributed Capital),直至按其持有比例全部返还完毕。
4.3. 第二层级——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
在返还全部出资资本后,投资者按年化 8% 的优先收益率获得收益(按日计提、按季度复利计算),收益期从出资日算至实际分配日止。
A 类:8% 为保证收益(除资本返还外优先顺位最高);
B 类:与 A 类并列(pari passu)享有同等 8% 优先收益。
4.4. 第三层级——普通合伙人追补(Catch-Up)
在全部优先收益支付完毕后,普通合伙人(GP)将获得此后分配的 100%,直至 GP 累计获得的金额达到投资者优先收益总额的 20%,从而实现从第一元利润起即为 80/20 的收益分配比例。
4.5. 第四层级——剩余利润分配(Profit Split)
满足 4.2–4.4 后,其余全部利润按以下比例分配:
80% 分配给投资者(有限合伙人, LP),按其份额比例分配;
20% 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超额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
4.6. 欧洲式 vs 美式瀑布
基金采用欧洲式(whole-of-fund)瀑布机制,即按整个基金层面统一计算资本返还与优先收益,而非按单笔项目(deal-by-deal)分配。此方式更为稳健,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4.7. 回拨条款(Clawback)
如在基金清算结束时,普通合伙人获得的超额收益分成总额超过基金净利润的 20%,GP 必须将超额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该回拨机制由 GP 核心人员的个人担保及在中国银行(香港)的托管账户提供保障。
4.8. 中期分配(Interim Distributions)
普通合伙人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每季度最多进行一次中期分配:
基金账户中至少保留不低于基金累计投资金额 15% 的储备;
已覆盖未来 18 个月的全部运营开支。
4.9. 分配的税务处理
4.9.1. 基金层面(开曼群岛):资本利得及股息税率 0%。
4.9.2. 中国境内投资组合公司层面:预提税 10%(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降至 5–7%)。
4.9.3. 汇回俄罗斯时:投资者自行申报收入;基金提供 CRS/FATCA 文件及中国税收居民证明。
4.10. 实物分配(In-kind Distribution)
在特殊情形下(例如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STAR Market)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大型农业科技园项目时),普通合伙人经不少于 75% 按出资额计算的全体投资者同意后,有权以投资组合公司股票/份额的实物形式进行分配,以替代现金分配。
4.11. 分配程序及时间
分配金额的计算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12 月 31 日)后不迟于 90 日内完成。
实际支付时间不得迟于下一年度的 4 月 30 日。
中期分配须在投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完成。
4.12. 分配冻结
在以下情况下,分配将被暂停: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违反信贷额度契约(如基金已使用相关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CSRC、国家外汇管理局 SAFE、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DRC)的要求暂停分配。
5. 风险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 CSRC 的强制性要求)
投资者以其签名确认,其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承担以下全部风险。对基金的投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政府机构的担保,亦不适用于存款保障制度。
5.1. 中国的监管及政治风险
可能出现国家在农业领域政策的突然变化(包括《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十四五”规划及后续规划)。
可能对某些细分行业(种业、转基因、生猪及大型农企收购等)实施新的限制措施或全面禁止外国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可能拒绝或不批准利润与资本的汇出额度。
5.2. 与农业用地所有权和使用相关的风险
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无权直接拥有中国境内农业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
地方政府可能以“防止土地非农业化”“土地收回用于公共利益”等理由提前终止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
5.3. 外汇及跨境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控;资金兑换与汇出可能被延迟或部分拒绝,最长可达 72 个工作小时。
人民币可能面临贬值或大幅波动风险。
在反洗钱 / 反恐融资(AML/CFT)程序触发时,账户可能被临时冻结。
5.4. 农业行业的运营及市场风险
天气与气候风险(台风、干旱、洪涝,尤其集中于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
生物性风险(非洲猪瘟、蜜蜂数量下降、新型植物病害等)。
全球及国内粮食、大豆、玉米、生猪及乳制品价格的剧烈波动风险。
由于国家支持国内生产政策,可能出现产能过剩及利润率下降。
5.5. 交易对手及公司治理风险
中国境内投资组合公司及合作社可能存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存在公司治理风险,包括资产转移、关联方输送(“隧道效应”)等行为。
中国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有限。
5.6. 税务风险
税收制度可能被追溯性调整(包括对农产品交易引入新的税费)。
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对交易性质重新认定,并补征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5.7. 与 VIE 架构相关的风险
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未被明确承认,随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参考 2021 年教育行业先例)。
若 VIE 架构被禁止,投资者可能完全丧失对相关资产的控制权及经济权益。
5.8. 流动性及无法退出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存在二级市场。
在“极端市场条件”或受监管限制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可暂停份额赎回。
封闭期最长可达 5 年;提前退出可能需要承担高达 30% 的折价。
5.9. 投资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对基金的投资属于高风险类别。历史上中国部分农业项目曾出现本金全部损失(例如 2019–2021 年因非洲猪瘟导致的大型养猪企业破产)。
5.10. 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决定、武装冲突、流行病和全球性传染病、自然灾害、国际贸易关系重大变化(贸易战、制裁等)。
投资者确认,其在接受本协议前已获得充分机会提出问题,并获得对上述风险的解释说明。
6.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6.1. 投资者有权:
6.1.1. 获取基金的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不迟于 45 日提供)及年度审计报告(下一年度 4 月 30 日前提供),审计机构为“四大”——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 Tian LLP)。
6.1.2. 获取投资组合信息,包括各投资组合公司/项目名称、持股比例及简要说明(在遵守第三方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6.1.3. 参加年度投资者大会(Annual LP Meeting),会议于每年 3–4 月在北京中国大厦国贸大酒店线下举行,或通过 Zoom 安全平台线上举行,并提供英语与俄语的同声传译。
6.1.4. 在持有基金总份额不少于 5% 时,提名代表进入投资者咨询委员会(LP Advisory Committee, LPAC)。
6.1.5. 在封闭期结束后,按净值(NAV)要求赎回其份额:
A 类份额:自投资之日起满 3 年;
B 类份额:自投资之日起满 5 年;赎回仅限于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需提前 90 个日历日通知(每季度赎回限额为基金 NAV 的 25%)。
6.1.6. 在关键事项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相关通知(包括 Key Man Event、管理公司变更、基金合并/清算等)。
6.1.7. 要求提供有关关联交易(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及利益冲突的补充信息。
6.1.8. 获取申报所得税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 CRS/FATCA 报告及税务证明)。
6.2. 投资者的义务:
6.2.1.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投资组合公司、投资策略或本协议条款相关的机密信息(投资者的专业顾问并受保密义务约束的除外)。
6.2.2. 如其税务居民身份、PEP 状态或其他影响 AML/CFT 合规的信息发生变化,须立即通知基金。
6.2.3. 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基金或其投资组合公司声誉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发表关于基金的公开声明。
6.2.4. 承担所有汇款及货币兑换相关费用(包括中间行手续费及人民币/美元汇率价差)。
6.2.5. 自行承担并履行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因从基金取得收益而产生的全部税务义务。基金不在中国境外担任税务扣缴义务人。
6.2.6. 未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基金份额(向关联方转让或继承除外)。
6.2.7. 如投资者成为刑事案件、行政程序或制裁措施的对象,须立即通知基金。基金有权按最近一次 NAV 并扣减 20% 的比例强制回购其份额。
6.3. 投资者确认并保证:
6.3.1. 其符合所在司法管辖区和/或中国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最低资产要求为 1 000 美元,不含主要住宅)。
6.3.2. 其投资资金完全来自自身,不得从第三方获得杠杆融资(禁止 LP 侧融资)。
6.3.3. 其完全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领域投资所具有的高风险性质,并在资本全部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放弃向基金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
7. 双方责任
7.1. 基金不对任何收益水平作出保证,对于因基金投资活动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不承担责任,但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裁决证明普通合伙人存在故意重大违法行为或欺诈的情形除外。
7.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及/或普通合伙人针对每一名投资者的最高责任范围,均以该投资者实际缴纳的投资金额扣除其已获得的分配及已被赎回的份额金额为限。
7.3. 基金、普通合伙人、投资委员会成员、关联方及其员工对任何间接、附带、惩罚性、特殊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即使相关方已被事先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基金不承担以下情形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7.4.1. 投资组合公司、其管理层或其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或不作为。
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及 2024 年修订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农业农村部(MOA)、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国家税务总局(SAT)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
7.4.3. 关于资本与利润兑换和汇出的配额、许可或限制的实施或变更(包括 SAFE 第 37 号文、13 号文及后续规定)。
7.4.4. 人民币兑美元或其他货币汇率的波动。
7.4.5.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流行病及全球性疫情、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封锁、禁运、第三国对中国或特定中国企业实施的制裁。
7.4.6. 网络攻击、银行系统、支付系统或区块链(如适用)出现故障。
7.4.7. 中国法院或行政机关关于土地强制收回、农业用地用途变更、环保限制等方面作出的决定。
7.5. 投资者对其税收居民国因获取基金收益所产生的全部税务义务自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股息所得税及资本利得税的缴纳。基金不承担中国境外的税务扣缴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 条及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执行源泉扣缴税。
7.6. 若基金或投资组合公司因中国监管机构的决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业务暂停或许可证吊销,此类事件不构成投资者超出第 7.2 条责任限制范围的索赔依据。
7.7. 投资者应在自其知悉或应当知悉违约情形之日起 6(六)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提出索赔;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索赔无条件被放弃。
7.8.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允许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的司法管辖区对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方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
7.9. 基金员工、顾问或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未载入本协议或发行备忘录的口头或书面说明均不具法律效力,亦不得作为提出任何索赔的依据。
8. 保密与数据保护
8.1. 投资者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备忘录、财务模型、投资组合公司的商业计划、土地信息、与农民合作社签署的合同、种植面积报告、农业无人机及卫星监测数据),均属于基金及/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保护。
8.2. 除非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或中国监管机构(包括 CSRC、NDRC、MOA、SAFE、CAC、公安机关)要求,投资者不得在未事先获得基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8.3. 基金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护照信息、生物识别数据、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资金来源、税务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DSL,2021 年);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 年);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EU 2016/679)——适用于欧盟境内数据主体。
8.4. 基金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处理目的包括:
履行本协议;
履行 FATCA、CRS 及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义务;
进行 SAFE 及中国税务机关的登记申报;
营销及推送新的投资机会(仅在投资者单独同意的情况下)。
8.5. 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位于中国境内的服务器(阿里云、华为云数据中心,符合等级保护 MLPS 2.0 三级要求)。向开曼群岛总部及审计机构(普华永道香港)进行跨境传输时,须经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的安全评估或按照其批准的标准合同(SCC)执行。
8.6. 根据 PIPL 第 44–50 条,投资者享有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包括:
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
数据可携带权;
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处理的合法性);
向国家网信办(CAC)或其所在国家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
8.7.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为投资者完全退出基金之日起 10 年,或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届期后,基金将永久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相关数据。
8.8. 基金采取以下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静态存储加密(AES-256)及传输加密(TLS 1.3);
个人账户访问采用双因素认证;
入侵检测与防御系统(IDS/IPS);
每 12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由外部机构实施的安全审计。
8.9.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基金须在 72 小时内通知国家网信办(CAC),并在 30 日内通知所有受影响的投资者。
8.10. 投资者确认其已被告知个人信息可能用于自动化处理,包括用于投资风险评估及信用评分的画像分析。
8.11. 若投资者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基金有权:
立即终止其访问权限;
要求赔偿损失;
按最高 30% 折扣提前回购其基金份额;
将相关信息移交中国执法机关处理。
9. 争议解决
9.1.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所有非合同关系,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律,并不考虑其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发布的相关规章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9.2. 诉前(索赔)程序
任何索赔或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投资者须在其知悉或应当知悉违约之日起 7(日历)日内向基金发送书面索赔(寄送至基金北京法定地址或电子邮件 legal@caifund.cn)。基金须在 45(日历)日内提供有据可查的书面答复。
9.3. 仲裁(主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等问题,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的《CIETAC 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三名。
各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由 CIETAC 主席指定。
仲裁语言:中文与英文并行(所有提交材料须同时提供两种语言版本,听证程序提供同声传译)。
仲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9.4. 特定争议的替代管辖
尽管有第 9.3 条的规定,下列争议仅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
a) 与中国境内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相关的争议;
b) 根据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由法院专属管辖的基金治理事项争议;
c) 一方为国有控股超过 50% 的中国法人时的相关争议。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9.5. 仲裁裁决及法院裁判的执行
CIETAC 仲裁裁决及中国人民法院裁判可根据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及中国与包括俄罗斯、荷兰在内的 50 余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予以强制执行。
9.6. 免除豁免权
基金与投资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可能依法享有的任何豁免权(包括国家主权豁免、外交豁免或其他豁免),包括但不限于对司法管辖、强制执行或其他司法程序的豁免。
9.7. 协议无效之诉的限制
任何要求认定本协议无效或未成立的诉讼须在投资者接受本协议之日起 1(一)个月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协议视为完全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8. 法院和仲裁文件的语言要求
如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所有非中文文件须附有经过公证认证的中文译本。翻译费用由提交该文件的一方承担。
10. 最终税务条款
10.1. 向非居民分配收益的源泉扣缴税
基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及赎回收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所得税法》第 3 条规定按 10% 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投资者所在国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税率可降至 5–7%(如中俄 DTA:持股比例 ≥ 25% 税率 5%,否则 10%)。
10.2. 投资者在其税收居民国的税务责任
投资者应自行计算并缴纳其税收居民国所要求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
基金除中国法律明确要求的情况外,不作为投资者的税务扣缴义务人。
10.3. 税务信息交换
基金遵循 CRS(共同申报准则)制度,并根据多边主管当局协定(MCAA)向投资者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自动交换账户与收益信息。
投资者须如实提交 CRS/FATCA 自我认证表格。
10.4. 无税务保证
基金不对中国、开曼群岛或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法变更作任何保证,对因税制变动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应自行或在税务顾问协助下评估所有税务影响。
11. 最终条款
11.1. 本协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 条所指的格式条款协议(附和合同)。
11.2. 基金有权提前 30 日通知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投资者继续使用基金网站视为接受协议更新版本。
11.3. 本协议以中文与英文两种文本制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种文本存在不一致,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接受本用户协议即表明:
本人确认已阅读、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